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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息安全、软件测试实验室中,使用进口测试仪器比例较高,且更新换代十分快,特别是网络性能测试(从10兆、百兆、千兆到10万兆,如思博伦公司的SmartBit6000B、)、软件效率测试(并发数量,如惠普公司的LoadRunner)等,这些进口设备(软件)没有可以校准的机构,通常所能做的只能是实验室间的比对,行业内也没有要求不确定度。请问,在实验室评审中该如何评价其量值溯源和不确定度?
答:此种情况允许实验室仅做功能核查。关于不确定度的要求具体参见相关应用说明。
30. 如对小容量玻璃量器的校准:检测实验室派出相应人员经省(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授权;技术监督局对内部校准使用的标准器进行了计量检定,对环境条件进行了考查,后对该实验室依据JJG***标准进行小容量玻璃量器内部校准进行了建标授权。象这种情况能否认可其对小容量玻璃量器的内部校准能力。
答:对内部校准能力的确认,要按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的规定,由相应校准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未经校准评审员确认的内部校准,不能确认其相应的检测能力。建标不能作为内部校准能力的确认,因为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也都通过了建标考核,同样要通过现场评审才能认可其校准能力。
31. 实验室内部校准问题:实验室建了标,如何处理,组长处理方式不一。
32. 目前,开展内部校准的实验室一是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供应商,二是出于节约经费的考虑。现场评审中,还未见到实验室申请内部校准能力,往往是到现场才发现开展内部校准,但一般评审组里没有校准评审员,实验室也未能按照内部校准的要求开展工作,实验室仅仅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以检测有证标准物质的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来判定仪器设备正常可用。现场评审是不知如何把握?
答: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中已明确,实验室有内部校准但未提前申报,现场评审时发现,评审组中没有相应校准人员时,使用依靠内部校准实现量值溯源的仪器设备检测的相应参数不予认可。 CNAS实验室认可




为什么要开展实验室CMA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找检测机构一定要找具有CMA资质的机构,否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检测/校准领域、不同规模的各类第三方实验室近万家。现实的情况是的实验室总体来讲实力不强,根本无法与UL、TüV、SGS、DNV等国际知名机构相比,更严重的是,有部分实验室违背作为第三方实验室的独立原则和公正原则,人为操纵检测结果,造成同一种物品在不同检测机构得出的检测结果大相径庭,公力减弱。
         同时,各地的实验室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那些基础条件差(人员素质低、设备陈旧、场地有限、业务稀少、运行不规范等)的实验室将渐渐丧失业务,从而自动退出检测市场,而那些基础条件好、规范执业的实验室则获得了发展良机,将继续做大做强,从而促进整个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验室作为专业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机构,承担着很大的社会责任,它的检测结论很多时候直接影响到很多刑事责任的认定结果和民事责任的判决。因此,通过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使实验室的工作更公正,更独立,更科学,减少争议,对于促进我国科技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认可委(秘)〔2018〕51号

  关于配合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变更认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 机构改革方案》,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落实。隶属于各有关部门的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将发生机构名称、和人员的变更。

  中国合格评定 认可委员会(CNAS)为了落实当前改革形势的要求,本着“便捷高效、服务大局”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符合CNAS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对相关变更事宜明确如下:


  一、名称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仅名称变更,其他未发生变化的,只需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CNAS秘书处将直接换发认可。


  二、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的变更,环境设施未发生变化的,只需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CNAS秘书处将直接换发认可。


  三、人员变更

  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管理者、主要技术人员变更,采取自我声明、备案的方式处理。对授权签字人变更的机构,机构认可时间超过6年的,采取自我声明并备案的方式处理;不满6年的,采取自我声明和文件评审的方式处理;CNAS秘书处换发认可附件。


  四、程序

  机构填写《变更申请书》,按照不同变更类型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在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电子版文件,同时将1份纸质版《变更申请书》邮寄至CNAS秘书处。

  对于不需要文件评审或现场评审的,经CNAS秘书处审核合格后,网上公布并寄发认可;对于需要文件评审或现场评审的机构,CNAS将在 时间安排有关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 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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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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