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合格分包单位的选择。参与合格分包单位的选择,重点关注选择的合格分包单位是否经过资质预审和市场准入程序,是否将具有施工能力强、企业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机具设备优良、质量有保障的施工单位作为合格分包单位,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只有合格的分包单位,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总承包工程的顺利施工。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竞价。参与分包工程招标竞价时,内审应将分包工程“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及分包工程合同的准确性作为泰州做工程预算重点要素。分包工程“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基层单位进行分包工程“标段”划分时,是否综合考虑专业要求、管理要求和对总包工程影响及工作面衔接等因素,是否以主体单项工程的工作界面、以不同性质、区域的施工地段、以工作界面间互不影响进行“标段”划分。合理的“标段”,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分包工程泰州做工程预算质量,而且有利于杜绝分包工程分包的暗箱操作。分包工程招投标前的现场调研。分包工程招标前内审人员必须进行分包工程的现场勘察和调研,察看分包工程施工地点的地形地貌,调查地材料及运距,了解当地企地关系。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详细的深入了解,使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泰州做工程预算快速高效。全程参与和监督分包工程合同的确定。对分包工程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复核和测算,使分包工程合同的标底、中标及签约做到心中有数,遵照高质低价的原则,选择出 分包方,以利于分包工程合同的顺利签订。

涂改原始签证资料或虚列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送泰州做工程预算资料时,私自涂改原始签证资料或虚列工程项目,企图蒙混过关 ,达到个人的。因此 ,泰州做工程预算人员必须仔细对照原始签证资料,认真核实每一份复印文件的真伪。增加工程是“猫腻”较多的地方 ,究其原因 ,主要是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建设单位责任心不强。有些承包商在“低价中标法”中不计成本得到工程后,为了弥补损失,千方百计增加工程签证,在利益诱惑下,某些项目管理者乱签证、补签证现象严重 ,泰州做工程预算人员一旦认真复核,通常会发现签证工程量与实际出入较大。安装、装饰及园林工程结算取定的材料单价和市场行情出入很大,有的甚至“偷梁换柱”。例如某国产灯具安装材料套用进口材料,工地现场的名贵树种规格和结算书的规格大相径庭,通过现场勘查取证 ,工程造价水分被大大挤压出来。重复签证。重复签证产生的原因有可能是现场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工程定额理解不够;也有可能是管理人员对工程签证缺乏严肃性,不负责任,放弃了监管。例如,某单位在对潜水泵抽水台班签证时,另外又签证了有多少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工日。套用定额不准确,套高不套低。例如某大量土方的挖运工程,套用定额时通常只能套用机械挖土方自卸汽车运输的计价子目,但在结算中却套用只能适用少量土方外运的人工装运自卸汽车运输的计价子目,土方造价被大大推高。设计变更增加项目要增加造价,而减少项目的造价却不扣除,反复计算。例如,有的单位在竣工图纸上做足文章,只标注增加部分项目,不标注减少部分项目;有的在送审文件中拿走对其不利的资料,以图蒙混过关,骗取财政资金。私立各种奖励项目,乱发各种奖金。泰州做工程预算中发现,有些建设单位私立各种奖励项目,有合格奖、监理奖、节约奖、组织奖等等,可谓五花八门,通过细查,有的是变相自我嘉奖,有的是奖给下属单位,这些奖大都名不符实,都不应计入工造价。例如,某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在条款中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在另一条款中规定“达到合格等级奖励10万元”,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本应是承包商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其份内的事情立这样的奖项未免有把公共财政资金拱手送人的嫌疑。

设计阶段是绿化工程建设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施工图是整个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设计图的质量对工程施工和造价控制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进行施工图泰州做工程预算应该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反季栽种苗木。反季节栽种的苗木成本较高,而且种植和养护的成本也相应上升,并且即便采用了必要的技术措施,苗木的成活率仍然难以保证,所以进行施工图泰州做工程预算应该对其进行重点检查。与此同时要检查苗木品种规格的合理性,如果泰州做工程预算过程发现设计方案对本地的土壤气候条件等因素考虑不周需要及时上报,避免因此造成苗木集中死亡,导致绿化建设成本增加。除此之外,还要审查施工图的审查审批程序进展情况,以及设计单位相关资质是否齐全,以及是否开展了限额设计、设计过程是否按照规范进行和设计费收取的合理性。城市绿化工程是近些年才兴起的一种建设工程,属于一种城市建设投资,多以标底编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为此,泰州做工程预算人员需要细致的审查标底和合同内容,发现标底编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违规情况,要及时联系建设单位,通过修改合同或者修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着手解决进行招投标审查主要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的合法性以及标底编制是否规范。合同泰州做工程预算主要考察合同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进行签署,以及是否存在违背实质性的协议。

建设单位将某些子项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无奈之举。就象我在另外的文章中说的那样,建设单位对于挑选队伍有时是没有决定权的。建设单位看中的队伍有时不一定中标,而中标的单位有时在某项上的技术的确不怎么样。比如,防水工程,就要找相对技术成熟的分包商来做;某些外装饰对于一般土建单位不一定做的好,也只有找专业的装饰队伍分包,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造价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不同;产地不同,不同;渠道不同,不同。市场差异悬殊,我们在泰州做工程预算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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